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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審查專案投資台糖土地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4046030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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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民間參與投資,提升土地利用效能,釋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以協議出租方式提供產業使用,特訂
    定本措施。


二、適用本措施之專案投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其投資金額須達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且承租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


三、本措施適用範圍,由台糖公司辦理公告之。


四、本措施由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受理申請人使用計畫及需
    地計畫,並由釋出台糖公司土地經濟部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進行專案投資申請資格之認定及辦理審查作業。
    下列申請案件,並應經釋出台糖公司土地跨部會推動審查小組(以下
    簡稱審查小組)就工作小組審查意見予以審查。
(一)開發面積及投資金額具以下規模者:
      1.屬都市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屬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
        以上。
      2.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不含土地承租費用);從事其他產業,投資新臺幣二
        十億元以上(不含土地承租費用)。
(二)一筆土地有二以上申請人,應進行重複受理申請審查推薦作業。
(三)經工作小組認定屬特殊情形。


五、工業局每月十日(含)前受理之申請案件,應提請當月工作小組審查
    。
    每月十一日(含)後受理之申請案件,應提請次月工作小組審查。


六、申請人需用台糖公司土地,非屬第三點公告範圍者,應先行函詢台糖
    公司意見,併台糖公司意見函送工業局,工業局得提請工作小組確認
    後,函請台糖公司重為公告。


七、經工作小組或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由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未通過
    者,由經濟部函知申請人。


八、台糖公司接獲前點函件,應於一週內洽申請人確認相關出租事宜後,
    提送「董事會土地及資源利用小組」決議。
    經決議同意釋出者,由台糖公司與申請人辦理簽約及履約控管作業。


九、申請人使用計畫符合土地使用類別者,應依核定使用計畫使用;不符
    合土地使用類別者,應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相關規定申辦土地使用編定或變更事宜。


十、本措施作業流程說明如附件一,釋出台糖公司土地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二,使用計畫內容如附件三,需地計畫內容如附件四,申請書件(工
    廠類)如附件五,申請書件(非工廠類)如附件六。
    申請人提出之使用計畫內容應依附件三規範製作相關書件,需地計畫
    內容應依附件四規範備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