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
排水及海岸防災、減災、環境改善、歲修養護、設施維修改善、維護管理
及災害搶修、搶險、復建等年度計畫工程(作)及其他專案工程之辦理程
序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河川局應就轄內各中央管河川水系、區域排水系統及海岸防災、減災、環
境改善工程分別研擬分年分期工程計畫,由河川局評比後綜合排定執行優
先順序,並建立電子資料庫每年檢討更新。
三、河川局應依前點規定所排定之優先順序,研提翌年度中央管河川、區域排
水及海岸防災、減災、環境改善擬辦工程年度計畫依本署通知期限內函報
本署審議,本署得依實際需要派員複勘。上述計畫提報額度以不超過前一
年度執行經費加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河川局應將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中長程計畫內之指標亮
點工程、技術工法層次較高之工程及示範性新工法之工程列為優先研提,
並配合優良工程獎項評審程序提報。
四、河川局應於本署完成翌年度計畫審議後,即辦理測設並依土地徵收條例辦
理該工程之公聽會等先期作業,該工程公聽會應於該計畫審議後一個月內
辦理完成,並將會議紀錄彙整成冊函報本署。
五、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委外辦理測設及
監造等事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工程有特殊工法或涉及水閘門或抽水站等項目,始得委外辦理測設及
監造。但專案報署同意委外辦理測設及監造之工程,不在此限。
(二)河川局應評估現有人力、當年度辦理工程件數、經費、可提撥之工程
管理費與概估當年度需支用之工程管理費後,如確有實需並報本署同
意後,始得委外辦理測設及監造。
(三)工程未獲核定前,不得先行辦理委外監造。
(四)依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河川局辦理各項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設計原則及
初稿,除第一類、第二類工程及本署指定之工程應送本署審查外,餘授權
河川局局長審定。
前項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之審查方式,得以個案核准授權辦理。
第一項設計原則及初稿所涉單價及數量,授權河川局覈實編列及審定。
七、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除第一類及第二
類工程送本署成立預算書外,餘授權河川局局長核定。
前項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得以個案核准授權辦理。
第一項預算書所涉單價及數量,授權河川局覈實編列及審定。
八、河川局應參酌本署審定之設計原則、初稿編製工程預算書,並將審查意見
辦理情形表附於預算書內。
九、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設計原則完成時
,得組成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審議小組由各河川局局長或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其屬河川、排水、海
岸環境改善工程者,應邀請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地方人士等共同組成。
第一項設計原則完成資料應含已函頒之棲地生態或景觀檢核表,河川局填
列該表時應依現況覈實填列。
十、河川局辦理各項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工程費及用
地費應在核定經費額度內成立預算並分別控管,其有特殊原因致所需經費
超過原核定經費者或變更設計超過發包總工程費,除屬下列情事者外,應
敘明理由報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一)非屬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之個案工程,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
核定經費,增加款未超過原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及在三十萬元以下者,
授權河川局局長審定成立預算,並於發包後函報本署備查登帳。
(二)個案工程用地費,累計增加款不超過原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及在三十萬
元以下,且於該河川局之同一年度核定用地費額度可調整勻支者,授
權河川局局長調整勻支後成立預算,並將預算調整結果函報本署備查
登帳。
(三)個案工程設計變更:
1.搶險工程因設計變更所致之增加經費授權於河川局局長核定後,函
報本署備查登帳。
2.除搶險工程外,個案工程設計變更致增加經費之增加款累計未超過
發包總工程費百分之廿且在二百萬元以下者,授權河川局局長逕行
核定後,函報本署備查登帳。
十一、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於年度計畫工程執行中,召開年度計畫期中檢討會
議增辦急要工程或緩辦執行困難、績效欠佳之工程。
十二、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之工程費及用地
費節餘款除依第十條規定得授權河川局調度者外,均應提列由本署於年
度計畫期中檢討會議統籌調度。
十三、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有調整其經費
或工程內容之情事者,均應於年度計畫期中檢討會議提出報告。
十四、河川局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除天然災害之
搶險、搶修及報署核准之應急工程外,其餘擬增辦工程均應提報年度計
畫或期中檢討會議研議。但專案報本署同意先行辦理之工程,不在此限
,惟仍需於年度計畫或期中檢討會議說明辦理情形。
十五、河川局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水利
建造物歲修、養護、設施維修改善、維護管理工程(作)之勘估,並將
擬辦工程(作)報本署核定後興修,且歲修工程應於翌年防汛期前辦理
完竣。
河川局辦理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工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相關工作決標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決標工作之工作預算及
契約經費統計一覽表(如附表一)報本署登錄。
(二)核定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變更設計致超過發包契約金額者,應敘明
理由報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三)相關工作變更設計預算及決算經費統計一覽表(如附表二),請於
工作變更及決算後次月五日前報本署登錄,俾利經費控管。
水利建造物經檢查列為立即改善、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案件,河川
局應儘速完成改善,所需經費或經費不足部分應函報本署籌應列入
年度相關工程計畫辦理。
十六、河川局辦理天然災害之搶修、搶險工程,除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天然災
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搶險工程授權河川局局長核定辦理,工程決標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
前月份已決標工程之開標紀錄及經費統計一覽表報本署登錄。並以
下次天然災害來臨前完成損壞或險象初步控制為原則。
(二)搶修工程設計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授權河川局局長核定辦理,工
程決標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決標工程之開標紀錄及經費統
計一覽表報本署登錄;其屬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函報本署籌得財源
後辦理。
(三)搶修工程以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完工為原則,如有延長必要時
,須敘明原因專案報本署進行控管。
(四)搶修、險工程得以開口合約方式委外辦理測設,授權河川局局長核
定辦理,工程決標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決標工程之開標紀
錄及經費統計一覽表報本署登錄。
十七、河川局辦理天然災害之復建工程,除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天然災害緊急
工程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原則:
1.以因地制宜,兼顧安全及生態保育,恢復既有建造物功能為原則
。
2.不得與治理計畫衝突。
3.不得再束縮河道:未經規劃之復建工程堤線布設,不得與河爭地
;已沖擴之河道,不得再回填原束洪寬度。
(二)提報方式:河川局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完成勘估並填妥災害
復建工程提報表(如附表三及附表四)函報本署複勘核定後辦理;
如有逾災害發生後一個月提報者,應檢討疏失之責。
(三)完工期限:
1.核定經費未達一千萬元:應於災害發生後八個月內完工。
2.核定經費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應於災害發生後十個月內
完工。
3.核定經費五千萬以上:設計初稿完成後,另報本署專案核定完工
期限。
(四)復建工程未能依前款各目規定期限完工者,未達查核金額者報本署
備查;查核金額以上者,須敘明原因報本署同意及進行控管。
十八、河川、排水流況嚴重變遷、危及河防安全或海岸嚴重侵蝕,經河川局認
定需應急處理,且同時符合下列事項者,填妥應急工程提報表後(如附
表五),得專案報署籌款辦理應急工程:
(一)無需辦理用地取得,且工程費不超過五百萬元。
(二)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可完工。
十九、河川局辦理各項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工程,如有按月
預算分配數不敷使用情事時,得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函報本署調應經費
。
二十、河川局執行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年度工程計畫及
其他專案工程計畫,依管考計畫作業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