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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作業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能技字第11204024293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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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之補助,並
    使申請補助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相關作業。
三、申請者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截止日期前送
    達本局指定之處所。
    (一)整體執行計畫:包括地熱資源探勘及地熱發電開發計畫、計畫執行能
        力及應用示範及推廣效益。
    (二)地熱發電示範系統開發區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電業執照或電業籌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者,得免提供。
    (四)電源引接說明書或電業之併聯同意書。
四、申請補助案應經本局初審及評選作業程序,評定受補助對象及其補助金額
    。
    前項初審應於公告截止期限後七日內為之;審查不合格者,經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不予評選。
五、本局得邀請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七至九人,組成審議委員
    會,辦理前點評選作業。
    審議委員會應就初審合格之申請案依下列事項及分數權重配比,進行審議
    並評定受補助優先序位及其補助金額。
    (一)地熱資源探勘及地熱發電開發計畫(占百分之六十)。
    (二)計畫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三)應用示範及推廣效益(占百分之二十)。
六、審議評分計算及排序規則如下:
    (一)各審議委員評分應分別計算其總得分,並加總後平均分數達七十分(
        含)以上者為及格。經評定為及格者,方得列入名次序分計分。
    (二)各審議委員應於給分同時評定各申請案之得分高低排定名次序分,評
        為第一名者,得一分;評為第二名者,得二分;評為第三名者,得三
        分;餘依此類推。
    (三)補助對象排序依「名次序分總計」排定名次,以名次序分總計低者為
        優先補助對象。名次序分總計相同者,以獲一分較多者為優先。
七、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者執行地熱資源探勘及地熱發電開發計畫,應自行辦理各項證
        照、雜照申請及其他相關工作許可。
    (二)本須知未規定之事項,依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要點規定辦理之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