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之補助,並
使申請補助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相關作業。
三、申請者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截止日期前送
達本局指定之處所。
(一)整體執行計畫:包括地熱資源探勘及地熱發電開發計畫、計畫執行能
力及應用示範及推廣效益。
(二)地熱發電示範系統開發區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電業執照或電業籌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者,得免提供。
(四)電源引接說明書或電業之併聯同意書。
四、申請補助案應經本局初審及評選作業程序,評定受補助對象及其補助金額
。
前項初審應於公告截止期限後七日內為之;審查不合格者,經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不予評選。
五、本局得邀請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七至九人,組成審議委員
會,辦理前點評選作業。
審議委員會應就初審合格之申請案依下列事項及分數權重配比,進行審議
並評定受補助優先序位及其補助金額。
(一)地熱資源探勘及地熱發電開發計畫(占百分之六十)。
(二)計畫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三)應用示範及推廣效益(占百分之二十)。
六、審議評分計算及排序規則如下:
(一)各審議委員評分應分別計算其總得分,並加總後平均分數達七十分(
含)以上者為及格。經評定為及格者,方得列入名次序分計分。
(二)各審議委員應於給分同時評定各申請案之得分高低排定名次序分,評
為第一名者,得一分;評為第二名者,得二分;評為第三名者,得三
分;餘依此類推。
(三)補助對象排序依「名次序分總計」排定名次,以名次序分總計低者為
優先補助對象。名次序分總計相同者,以獲一分較多者為優先。
七、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者執行地熱資源探勘及地熱發電開發計畫,應自行辦理各項證
照、雜照申請及其他相關工作許可。
(二)本須知未規定之事項,依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要點規定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