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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實施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策字第100011039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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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中小企業建立良好經營體
    質,整合訓練資源、培訓人才、推動終身學習,並提供中小企業從業
    人員學習與培訓活動紀錄,實施「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制度(以
    下簡稱本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落實本要點、整合訓練資源,應設置指導審議會督導。本制度之推
    動得由本處委託承辦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


三、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申請者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或為受僱
    於國內企業並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四、本制度以政府機關及接受經濟部暨所屬單位委託辦理之機構,且其課 
    程內容符合本要點精神者為當然之協訓單位,其餘欲參與本制度者得
    提出申請成為協訓單位,並授權執行單位審查相關申請文件。


五、申請機構應備妥下列資料,送交執行單位申請:
(一)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協訓單位申請表乙份(政府機關可行文代替
      )。
(二)通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訓練品質系統(Taiwan TrainQ-
      uali System, TTQS) 評核效期內證明文件影本。(當然之協訓單
      位若具此項資格可加附提送)
(三)效期內或當年度接受經濟部暨所屬單位委託辦理計畫合約書暨計畫
      書影本各乙份。(此項限接受經濟部暨所屬單位委託辦理之機構提
      送)


六、本制度認可之協訓單位,將公布於「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中小企業
    終身學習區」(以下簡稱:中小企業終身學習區),並由執行單位發
    給中小企業終身學習登錄系統專屬帳號與密碼一組,有效期限自核發
    日之次月一日起,為期兩年,期滿後需重提申請。若有任何違規經查
    屬實者,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協訓單位登錄資格。


七、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認可課程之範圍以非正式學制之中小企業相關
    課程為限,分管理類、技術類、法規類、商用語文類及其他類等相關
    課程。相關課程及其屬性認定授權執行單位依中小企業經營所需知識
    或課程現狀認定之。


八、各協訓單位需將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認可課程資訊,分類登錄於「
    中小企業終身學習區」,並於課程結束後將受訓學員相關認可資料登
    錄以供查詢、列印。


九、學員之學習時數由開課之協訓單位核時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滿三十
    分鐘(含)得以一小時計算,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算。學員之學習
    時數達到協訓單位所訂定之結業最低時數標準或相關結業規定者,協
    訓單位始得辦理登錄。


十、網路形式之學習時數,除課程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實施中小企業
    終身學習護照作業要點」外,需有(一)線上考核與評量機制、(二
    )線上學習時間及登入次數之紀錄。完成該課程時數且通過評量者,
    始認定該課程原始時數。


十一、為維護培訓品質,協訓單位管考、獎懲規範得由執行單位另訂並報
      請本處同意後公布之。


十二、為鼓勵個人、中小企業參與本制度,其獎勵方式得由執行單位另訂
      並報請本處同意後公布之。


十三、本要點經中小企業人才培訓指導審議會通過後,報請本處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