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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國家磐石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企輔字第113020024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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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選拔經營穩健殷實,在整體管理制度、創新策略、行銷策略、人力發展
    等各方面均表現卓越,並對社會有具體貢獻之中小企業,作為業界之楷模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項表揚名額每年以十二家為原則,實際當選家數由評審委員會議決定
    之。
三、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二)成立時間在五年(含)以上。
    (三)最近三年其中兩年稅前稅後均獲利,且最近一年無累積虧損者。
    (四)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五)曾獲本獎項者於五年內不得參選。
四、參選者必須由工商及社會團體、金融及學術研究機構、中小企業輔導機構
    、政府機關或國家磐石獎得獎企業聯誼會推薦,自行參選者不予受理。
五、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複審、決審三階段進行,除決審採書面審查外,
    初審及複審均應同時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各級審查皆成立評審委員
    會辦理,評審委員由本獎項共同主辦單位推薦,並經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
    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簽陳核定。
六、本獎項應為下列獎勵表揚及廣宣活動:
    (一)製作得獎專輯,並舉行記者會,樹立中小企業標竿。
    (二)於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政府首長(院長級(含)以上)頒發當選
        證書和獎座。
    (三)安排拜會政府首長,以肯定其經營成就並彰顯政府對中小企業之重視
        。
    (四)舉辦成功經驗發表會,擴散當選企業之成功經驗。
七、得獎企業提報資料不實或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其獎座及證書予以取消。
八、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經費補(捐)助,其補(捐)助金額
    不超過所需經費二分之一。
九、本獎項執行作業細節與內容,得以國家磐石獎申請須知另定之。另本要點
    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