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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磐石獎-卓越中小企業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策字第098011008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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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選拔經營穩健殷實,在整體管理制度、創新策略、行銷策略、人力
    發展等各方面均表現卓越,並對社會有具體貢獻之中小企業,作為業
    界之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項表揚名額每年以 12 家為原則,實際當選家數由評審委員會議
    決而定。


三、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 8,000  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二)成立時間在五年(含)以上。
(三)最近三年其中兩年稅前稅後均獲利,且最近一年無累積虧損者。
(四)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五)曾獲本獎項者於五年內不得參選。


四、參選者必須由工商及社會團體、金融及學術研究機構、中小企業輔導
    機構、政府機關或國家磐石獎得獎企業聯誼會推薦,自行參選者不予
    受理。


五、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複審、決審三階段進行,除決審採書面審查
    外,初審及複審均應同時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各級審查皆成立
    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委員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
    處)委託之承辦單位提薦後簽陳核定。


六、本獎項應為下列獎勵表揚及廣宣活動:
(一)製作得獎專輯,並舉行記者會,樹立中小企業標竿。
(二)於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政府首長(院長級(含)以上)頒發當
      選證書和獎座。
(三)安排拜會政府首長,以肯定其經營成就並彰顯政府對中小企業之重
      視。
(四)舉辦成功經驗發表會,擴散當選企業之成功經驗。


七、得獎企業提報資料不實或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其獎座及證書予以取
    消。


八、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小企業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