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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水利署水再生利用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源字第101151601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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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各水再生利用計畫,成立水再
    生利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督導、協調及其他相關事
    項,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各水再生利用計畫推動協調事項。
(二)各水再生利用計畫推動策略研訂。
(三)個案水再生利用計畫(草案)審查。
(四)個案水再生利用計畫執行督導。
(五)個案水再生利用計畫執行成果審查。
(六)綜理其他水再生利用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綜理
    本小組推動業務;副召集人由本署總工程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本
    小組推動業務,其餘委員如下:
(一)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四)本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所長。
(五)本署各區水資源局副局長各一人。(共三人)
(六)本署綜合企劃組組長。
(七)本署水源經營組組長。
(八)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得視需要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小組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
    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或本署授權人員代理。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專家學者委員得依當次會議個案所需專業領域邀
    請之,並得邀有關機關列席。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前,得就議題需要邀集署內業務單位及相關機關召開
    工作會議先行研商;工作會議由副召集人召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
    時,得指派本署授權人員代理。


六、本小組幕僚單位為本署水源經營組。


七、本署辦理之個案水再生利用計畫,由水利規劃試驗所負責規劃,其成
    果經提本小組審議同意後,由本署依行政程序陳報,奉核後由本署各
    區水資源局執行。


八、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專家學者均為無給職。惟署外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專家學者應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相關會議之通知及會議紀錄函發,以本署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