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各水再生利用計畫,成立水再
生利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督導、協調及其他相關事
項,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各水再生利用計畫推動協調事項。
(二)各水再生利用計畫推動策略研訂。
(三)個案水再生利用計畫(草案)審查。
(四)個案水再生利用計畫執行督導。
(五)個案水再生利用計畫執行成果審查。
(六)綜理其他水再生利用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綜理
本小組推動業務;副召集人由本署總工程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本
小組推動業務,其餘委員如下:
(一)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四)本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所長。
(五)本署各區水資源局副局長各一人。(共三人)
(六)本署綜合企劃組組長。
(七)本署水源經營組組長。
(八)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得視需要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小組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
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或本署授權人員代理。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專家學者委員得依當次會議個案所需專業領域邀
請之,並得邀有關機關列席。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前,得就議題需要邀集署內業務單位及相關機關召開
工作會議先行研商;工作會議由副召集人召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
時,得指派本署授權人員代理。
六、本小組幕僚單位為本署水源經營組。
七、本署辦理之個案水再生利用計畫,由水利規劃試驗所負責規劃,其成
果經提本小組審議同意後,由本署依行政程序陳報,奉核後由本署各
區水資源局執行。
八、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專家學者均為無給職。惟署外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專家學者應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相關會議之通知及會議紀錄函發,以本署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