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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出口監視系統商標登錄之收費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貿服字第1080151039A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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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人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申請「商標出
    口監視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 特別監視之登錄時,應繳納登
    錄費。
二、本系統商標登錄之收費原則如下:
 (一) 同一商標註冊證之申請案件,視為一件。
 (二) 登錄貨品範圍不得逾越商標註冊證上列載之指定使用商品範圍,並
      應轉換成貨品分類號列 (CCC Code) 十一位碼。貿易局對商標註冊
      證上列載指定使用商品項目轉換成 CCC Code 有疑義時,得移請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
 (三) CCC Code  前六碼 (即國際間通行之 HS 碼) 相同者歸為一類,登
      錄十個類別以內一律收費新台幣五千元;若超過十個類別,該超過
      部分每類另加收費新台幣一千元。
 (四) 登錄後之資料修改,每件每次收費新台幣兩千元。若涉及增加貨品
      類別,其與已登錄之貨品類別總和超過十類者,該超過部分每類另
      加收費新台幣一千元。僅修改同意標示廠商名單者,不收取費用。
 (五) 商標權期間之延展,視同資料修改收費,每件每次收費新台幣兩千
      元。
 (六) 商標經登錄並繳費後,被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廢止註冊者,不可申請
      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