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以下簡稱專案
計畫)之編審,除應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
法等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專案計畫係指前述相關規定所定義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新
、擴充生產與維持正常營運作業必須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但不包括「
營運設施汰換更新計畫」。
三、專案計畫除應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需求外,並以符合下列各項為原則:
(一)公司經營策略。
(二)能有效利用公司現有資源或提高經營效率者。
(三)具有良好投資效益。
前述專案計畫有助於未來民營化之推動者,應優先辦理。
四、專案計畫應對投資環境、計畫之投入產出,諸如人力、財務、土地、原物
料取得、製程及工程技術、產出市場預測等內外在因素及各階段潛在風險
因子,作周延審慎之考量;對成本效益應作精密之評估,包括風險及不定
性分析,並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衛生。
五、專案計畫之社會成本過高,或財務計畫欠周,或投資報酬率欠佳甚或低於
資金成本率,或淨現值為負值者,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
立。
貳、可行性研究報告之編審
六、凡專案計畫均應研提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各事業擬議中之專案計畫均應先就投資環境、計畫之投入產出,諸如人力
、財務、土地、原物料取得、製程及工程技術、產出市場預測等內外在因
素作初步可行性評估,覈實考量各階段潛在風險因子,確認有投資價值者
,再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各事業專案計畫之可行性研究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重大複雜之計畫得邀
請國內、外專業機構會同辦理。
九、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針對計畫之特性妥為表達,其內容編製應依照
本要點附件一「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說明」規定辦理,所列資料數據應註
明出處、計算方法及估算基礎,並確實針對高敏感度之風險,妥擬相關替
代方案及風險管控措施。
十、各事業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將年度新興投資專案計畫概要表(格式如
附件二)函報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專案計畫投資總
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二十份,以下皆同)應
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未達一百億元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送本部
審核。符合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之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依預算程序規
定時限,併該公司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送本部審查(審查流程如附圖
)。
對事業之營運有重大影響,或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緊急工程,不在此限
。
十一、專案計畫投資總額在一定金額以下且該專案計畫之產品(或服務)係使
用公司既有製程或技術者,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授權公司董事會負責審查
。前述之一定金額,依各公司狀況不同,由本部國營司按年檢討訂定之
。
前項外之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本部國營司進行研審,並視需要
得會同有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
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若依相關規定須其他業務主管機關審查者,由
公司(董事會)審查後,依其規定辦理。惟審查結果,應由該公司於年
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審查規定時限前,函告本部國營司。
十二、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依前條研審意見修訂,並將辦理情形以表列
方式說明;或依研審意見,另外編製「xx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
見暨辦理情形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三)。
十二之一、各事業對於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內容,應覈實依「可行性研究報告自
評檢核表」(格式如附件四)辦理自評,並負查證及評估之責任,
且應就下列事項擬定相關內容:
(一)專案計畫應強化節能減碳措施之預期效果與影響,依「公共工
程節能減碳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五)逐項檢視,具體提出節
能減碳之作法及承諾,並落實於後續基本設計成果。
(二)專案計畫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依「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格式如附件六)逐項檢視,並視計畫內容所涉之性別影響層面
,訂定性別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
(三)專案計畫涉及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者,應依「淨零轉型通
案自評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七)逐項檢核,以確保計畫提報
內容與各項關鍵戰略之規劃目標相符。
對於審議過程中,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所提各項審查意見,應詳實
回應說明,並由本部國營司請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再予審視是否同
意該回應說明。
參、投資專案計畫之編審
十三、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均應提報本部國營司,並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
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有關規定編製投資專案計畫,其中可行性研究報
告如係經本部國營司研審者,應於研審完成後,併可行性研究報告修訂
本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附加「xx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辦理情
形及機關與學者專家再審視結果對照表」,及檢附「中長程個案計畫自
評檢核表」(格式如附件八)送本部國營司核辦。
十四、投資專案計畫由本部國營司審核後,檢同審核意見,簽報部次長,經核
定辦理者,由各事業編入年度營業預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肆、附則
十五、專案計畫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十六、奉准緩辦之專案計畫,如申請恢復辦理,應依本要點規定重新編製投資
專案計畫送本部核辦。
十七、各事業於提報國外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前,應先擬訂對該國外新設事
業單位之經營管理辦法及制度草案,併專案計畫報核。
十八、投資專案計畫應指定計畫主持人併專案計畫陳報,計畫主持人應負責該
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可不包括經營);計畫主持人可為一人以上,如遇
計畫主持人中途變更時,接任者與原任者之責任歸屬由事業自行依事實
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