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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編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營字第102203602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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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以下簡稱
    專案計畫)之編審,除應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編製辦法等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專案計畫係指前述相關規定所定義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
    更新、擴充生產與維持正常營運作業必須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但
    不包括「營運設施汰換更新計畫」。


三、專案計畫除應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需求外,並以符合下列各項為原
    則:
(一)公司經營策略。
(二)能有效利用公司現有資源或提高經營效率者。
(三)具有良好投資效益。
    前述專案計畫有助於未來民營化之推動者,應優先辦理。


四、專案計畫應對投資環境、計畫之投入產出,諸如人力、財務、土地、
    原物料取得、製程及工程技術、產出市場預測等內外在因素及各階段
    潛在風險因子,作周延審慎之考量;對成本效益應作精密之評估,包
    括風險及不定性分析,並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衛生。


五、專案計畫之社會成本過高,或財務計畫欠周,或投資報酬率欠佳甚或
    低於資金成本率,或淨現值為負值者,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
    應不予成立。


     貳、可行性研究報告之編審
六、凡專案計畫均應研提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各事業擬議中之專案計畫均應先就投資環境、計畫之投入產出,諸如
    人力、財務、土地、原物料取得、製程及工程技術、產出市場預測等
    內外在因素作初步可行性評估,覈實考量各階段潛在風險因子,確認
    有投資價值者,再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各事業專案計畫之可行性研究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重大複雜之計畫
    得邀請國內、外專業機構會同辦理。


九、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針對計畫之特性妥為表達,其內容編製應
    依照本要點附件一「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說明」規定辦理,所列資料
    數據應註明出處、計算方法及估算基礎,並確實針對高敏感度之風險
    ,妥擬相關替代方案及風險管控措施。


十、各事業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將年度新興投資專案計畫概要表(格
    式如附件二)函報本部國營會。專案計畫投資總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
    以上者,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二十份,以下皆同)應於每年十月十五
    日前,一百億元以下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送本部審核。符合
    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之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依預算程序規定時限
    ,併該公司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送本部審查。
    對事業之營運有重大影響,或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緊急工程,不在
    此限。


十一、專案計畫投資總額在一定金額以下且該專案計畫之產品(或服務)
      係使用公司既有製程或技術者,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授權公司董事會
      負責審查。前述之一定金額,依各公司狀況不同,由本部國營會按
      年檢討訂定之。
      前項外之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本部國營會進行研審,並視
      需要得會同有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
      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若依相關規定須其他業務主管機關審查者
      ,由公司(董事會)審查後,依其規定辦理。惟審查結果,應由該
      公司於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審查規定時限前,函告本部國營
      會。


十二、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依前條研審意見修訂,並將辦理情形以
      表列方式說明;或依研審意見,另外編製「xx計畫可行性研究報
      告審查意見暨辦理情形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三)。


十二之一、各事業對於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內容,應覈實依「可行性研究報
          告自評檢核表」(格式如附件四)辦理自評,並負查證及評估
          之責任,另應依「公共工程先期規劃階段節能減碳檢核表」(
          格式如附件五)逐項檢視,具體提出節能減碳的作法與承諾,
          並落實於後續基本設計成果;對於審議過程中,有關機關或學
          者專家所提各項審查意見,應詳實回應說明,並由本部國營會
          請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再予審視是否同意該回應說明。


     參、投資專案計畫之編審
十三、專案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均應提報本部國營會,並依「國營事業固
      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有關規定編製投資專案計畫,其中
      可行性研究報告如係經本部國營會研審者,應於研審完成後,併可
      行性研究報告修訂本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附加「xx計畫可行性研究
      報告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及機關與學者專家再審視結果對照表」送
      本部國營會核辦。


十四、投資專案計畫由本部國營會審核後,檢同審核意見,簽報部次長,
      經核定辦理者,由各事業編入年度營業預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肆、附則
十五、專案計畫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奉准緩辦之專案計畫,如申請恢復辦理,應依本要點規定重新編製
      投資專案計畫送本部核辦。


十七、各事業於提報國外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前,應先擬訂對該國外新
      設事業單位之經營管理辦法及制度草案,併專案計畫報核。


十八、投資專案計畫應指定計畫主持人併專案計畫陳報,計畫主持人應負
      責該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可不包括經營);計畫主持人可為一人以
      上,如遇計畫主持人中途變更時,接任者與原任者之責任歸屬由事
      業自行依事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