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礦業權者辦理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相關規
定內容詳實填報,以達審查迅速明確之目標,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所須造送之書圖件及應繳費用:
(一)申請書(應敘明申請用地之目的、執照、礦區字號、礦區所在地、礦
場登記證字號及礦場名稱暨所送之書表圖件,註明申請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加蓋印鑑章並載明申請日期)乙
份。(格式如礦業用地申請書)
(二)申請(或變更)礦業用地明細表七份,應載明申請用地之土地座落(
包括地段、地號或國有林事業區林班編號及標示面積、編定使用情形
)、申請使用面積、規格、計畫用途、土地所有權人(關係人)姓名
及住址或管理機關。(格式如申請使用礦業用地明細表、變更使用礦
業用地明細表)
(三)礦業用地開採及施工計畫說明書七份(包括礦區概要、土地範圍及座
落、土地現況、地質與礦床概要、附近是否有重要公有設施、開採及
施工計畫(包括採礦方法及採礦計畫、運輸道路之佈設、計畫開採階
段佈置、採運方式、人員、機械配置等。)、礦石及廢土石堆積計畫
(應註明堆積容量)、環境維護計畫(包括空氣品質、水質之維護、
生態保育、社會環境)、運搬計畫、計畫建築情形(如為建築礦業廠
庫或其所需房屋,應註明建築面積、樓板總面積。)、水土保持規劃
概要(包括地點範圍及面積、採礦石或堆積土石作業方法及程序、防
止土石沖蝕或崩塌之措施、防範水污染措施、運搬礦石砂土之方法及
使用機具種類、施工防災計畫、設置數量經費及完成期限。)、並應
附五萬分之一地形圖標明申請位置、交通路線等。
(四)礦業用地開採及施工計畫位置實測圖七份(須記載礦區所在地、執照
、礦區字號、申請用地總面積、圖例、比例尺五千分之一、指北線、
礦區境界線、礦區基點至各測點間之方位角度、距離、使用土地位置
(測點應註明縱橫距(X、Y)數據(坐標)及套繪地籍界線;如為林
班地加繪林班界,界點加標示TM二度分帶座標)、使用情形暨已核
定用地位置分別以不同顏色標繪,礦業權人及測繪人之姓名住址及蓋
章)附測量成果表。
(五)已登記地應送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將申請範圍著色)及
土地登記謄本各七份(正本乙份,其餘六份可以影本為之,但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六)申請費及勘查費。
第(二)、(三)、(四)、(五)款等資料應合併裝訂成七份,並依礦
業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簽證,函邀會勘時
附發。
三、經會勘結果,准予依程序繼續辦理核定案件,應再補送書圖件:
(一)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補送環境影響說明書(依開發行為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一條規定認定)。
(二)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或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者,再造送水土
保持計畫六份(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要求增加)。
(三)其他法令應檢送之文件。
四、於核定前,應請業者以繪圖紙繪製礦業用地位置實測圖兩份及藍晒圖(或
影印)五份,以憑於核定時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