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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2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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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
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
七十。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