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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2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總說明(113.04.15).pdf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對照表(113.04.15).pdf
圖表附件: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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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
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
七十。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