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相關
事務,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訂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工程依工程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及水利規劃分署辦理之工程比照前項第二
款水資源分署辦理工程之類別。
2.河川分署支援水資源分署或水資源分署支援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依
被支援分署工程類別屬性定之。
三、各項工程依採購金額分為下列四類:
(一)第一類工程:指採購金額達巨額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指採購金額在查核金額之二倍以上且未達巨額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指採購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且未達查核金額之二倍者。
(四)第四類工程:指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者。
四、各類工程主辦機關與執行機關分工規定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主辦機關為本署;執行機關為河川分署。
2.第三、四類工程:主辦及執行機關為河川分署。
3.各類別復建工程:主辦及執行機關為河川分署。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主辦機關為本署;執行機關為水資源分署或臺北水源
特定區管理分署或水利規劃分署。
2.第二、三、四類工程:主辦及執行機關為水資源分署或臺北水源特
定區管理分署或水利規劃分署。
3.各類別復建工程:主辦及執行機關為水資源分署或臺北水源特定區
管理分署或水利規劃分署。
所屬機關執行各類工程,其屬本署主辦者,有關本要點規定之各項工務處
理事務,應先由所屬機關擬具處理方案再報署核定。
主辦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
析作業規定就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等事項簽經主辦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使用期間,各執行機關應自啟用每屆滿一年之
次日起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五、工程採購標與土石標售合併採共同投標者,其分類以工程標預算金額定之
。
六、本署核定辦理之工程,有分批辦理採購之必要者,所屬機關應敘明具體理
由報本署核准後辦理之。
七、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依機關主
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會同
監辦外,工程經費由他機關負擔者應函請派員會辦。
監辦處理原則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本署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五日前
檢送相關文件報部派員監辦。
2.第三類工程﹕由本署派員監辦。
3.第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監辦。
4.復建工程:屬第一、二、三類別者由本署派員監辦;第四類別則由
所屬機關監辦。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本署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五日前檢送
相關文件報部派員監辦。
2.第二、三類工程﹕由所屬機關監辦並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驗收五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報本署派員監辦。
3.第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監辦。
4.復建工程:屬第一、二、三類別者由本署派員監辦;第四類別則由
所屬機關監辦。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招標訂約
八、工程設計原則、基本設計、設計初稿、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提報之設計階
段施工風險評估及預算書審核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工程設計原則、設計初稿、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
估送本署審查,所屬機關應據審查意見修正及編製預算書報本署核
定。
2.第三、四類工程:工程設計原則、設計初稿、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
估、預算書均由所屬機關核定,但基於實際需求,得由本署指定設
計原則或設計初稿送本署審查。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工程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含設計圖、施工規範及施
工補充說明書﹚、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送本署審查,所屬機關應
據審查意見修正及編製預算書﹙含設計圖、施工規範及施工補充說
明書等附件﹚報本署核定。
2.第二類工程:工程基本設計送本署審查,所屬機關應據審查意見修
正,細部設計、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編製預算書(含設計圖、
施工規範及施工補充說明書等附件)由所屬機關核定。
3.三、四類工程:工程基本設計、細部設計、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
及編製預算書(含設計圖、施工規範及施工補充說明書等附件)等
均由所屬機關核定。但三千萬元以上之水工閘門、儀控、通訊、資
訊系統,基本設計應送本署核定。
4.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
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並應依工程會訂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
費審議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工程採購公告招標前,應即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招
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十、各類工程採購之招標與決標方式、廠商資格、等標期、押標金及履約保證
金等,由主辦機關之設計單位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訂定之。
十一、各類工程招標,所屬機關除應依據空白(無價)預算書製作標單及招標
文件外,採購案屬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者需製作電腦估價單電子檔,
並備妥圖說供廠商領取。
十二、各類工程採購招標分工原則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本署招標。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招標。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本署招標。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招標。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
十三、工程採購底價之訂定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預算書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成立預算後,併招標相
關文件資料交招標單位辦理公告招標,並同時檢附相關資料送請
本署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審查後再依程序核定底價。
2.第二類工程:由本署依其規定程序核定底價。
3.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其規定程序核定底價。
4.各類別復建工程:屬第一類別工程由所屬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
查小組審查後再依程序核定底價;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
關依其規定程序核定底價。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預算書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成立預算後,併招標相
關文件資料交招標單位辦理公告招標,並同時檢附相關資料送請
本署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審查後再依程序核定底價。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其規定程序核定底價。
3.3.各類別復建工程:屬第一類別工程由所屬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
審查小組審查後再依程序核定底價;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
機關依其規定程序核定底價。
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第一類別工程,由所屬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
組審查後再依程序核定底價。
各類工程如因實際需要,需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者,應敘明理由,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十四、工程採購採統包招標者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所屬機關報本署,經本署計畫權責單位簽報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自行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自行核定。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所屬機關報本署,經本署計畫權責單位簽報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自行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自行核定。
採統包方式辦理者,其設計作業審查仍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權責之程序
審核。必要時,得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以專
案授權審查方式辦理。
十五、各類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報由本署計畫
權責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報部核准後由所屬機關擬
訂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草案報本署,由本署
計畫單位簽報聘請評選委員審定後,辦理公開閱覽完成後,檢附
密封預算書及招標文件送招標單位辦理公告招標。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依最有利標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依最有利標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報部核准後由所屬機關擬訂最
有利標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草案報本署,由本署計畫
單位簽報聘請評選委員審定後,辦理公開閱覽完成後,檢附密封
預算書及招標文件送招標單位辦理公告招標。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依最有利標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依最有利標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最有利標決標標案訂有底價者,如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應檢附
相關資料送請審查小組審查底價並依程序核定底價,如無成立,則依其
規定程序核定底價。
辦理最有利標評審,應參考工程會網站之承攬廠商公共工程履歷資料,
將廠商之履約能力及勞安執行能力納入評分項目之一。
十六、各類工程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
評分方式審查,先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
分數以上者,再開價格標,並採最低標決標,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擬訂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各項
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草案陳報本署,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
簽報聘請審查委員審定後,辦理公開閱覽完成後,檢附密封預算
書及招標文件送招標單位辦理公告招標。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前目規定程序免報本署自行辦理
。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前目規定程序免報本署自行辦理
。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擬訂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各項配分
、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草案陳報本署,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簽報
聘請審查委員審定後,辦理公開閱覽完成後,檢附密封預算書及
招標文件送招標單位辦理公告招標。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前目規定程序免報本署自行
辦理。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前目規定程序免報本署自行辦理
。
評分及格採購最低標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相關規定,其底價訂定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辦理評分及格採購最低標審查,應參考工程會網站之承攬廠商公共工程
履歷資料,將廠商之履約能力及勞安執行能力納入評分項目之一。
十七、疏濬工程招標處理程序如下:
(一)疏濬工程與土石標售合併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編製歲出及歲入預
算書,其標案屬性以工程標界定之。並於招標文件內應明訂採歲入
減歲出或歲出減歲入其差值對機關最有利者為決標方式且需共同具
名訂約,其土石標售底價得公開。
(二)土石標售採單獨辦理者,以歲入預算辦理,其決標方式採最高標價
決標為原則。
十八、工程契約簽訂處理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本署招標之工程,由本署訂約。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訂約。工程決標後應於每月五
日前將前月份已決標工程之開標紀錄及經費統計一覽表報本署登
錄。
3.工程費如有他機關負擔者,應將預算書及契約書副本函送該機關
。
4.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訂約。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本署招標之工程,由本署訂約。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訂約。(1) 工程決標後應於
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決標工程之開標紀錄及經費統計一覽表報
本署登錄。
3.工程費如有他機關負擔者,應將預算書及契約書副本函送該機關
。
4.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訂約。
十九、各類工程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
一項各款之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其核定程序如
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本署報部核准。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報本署核准。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報本署核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本署報部核准。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報本署核准。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報本署核准。
第三章 工程履約管理及驗收
二十、監造計畫、施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及施工規劃階段施工
風險評估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及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一)監造計畫、施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及施工規劃階段
施工風險評估核定程序: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 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 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二)各類工程預算書成立時應製作簡易預定進度表,並於發包後修正納
入契約,作為開工後至施工計畫核准期間之進度管控依據,施工計
畫內應含預定進度表 Bar-Chart、網狀圖及 S-Curve 曲線核章正
本。
各類計畫書,經發包或變更修正後昇降類別者,前項監造等有關事項仍
由原招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備查。
二十一、工程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除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
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所屬機關報本署辦理,並依據會勘結論或
檢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
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所屬機關依據會勘結論或檢核報告或核准事
項暨經准經費來源編製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並自行
核定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成立修正施工(變更設計)
預算書之經費統計一覽表報本署登錄;第四類工程經修正施工
(變更設計)預算後工程金額昇為第三類工程者,按原類別工
程辦理,並彙集工程預算書、契約書等併修正施工(變更設計
)預算書報本署備查。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前目規定程序辦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除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授權所屬機關核定後報
署備查外,由所屬機關報本署辦理,並依據會勘結論或檢核報
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核定。
(1) 修正施工預算(變更設計)內容,與原核定之細部設計圖
(或施工條件)無重大變更者。
(2) 單次加帳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且歷次累計淨增加金額未
超過原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並均未超過原核定預算之發包
工作費者。
2.第二類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需先報本署同意或籌措財源
:
(1) 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內容,與本署原核定之基本設計
(或施工條件)有重大變更者。
(2) 單次加帳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上,或歷次累計淨增加金額
超過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或超過原核定預算之發包工
作費者。
所屬機關依據會勘結論或檢核報告或核准事項暨經准經費來源
編製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並經自行核定後應於每月
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成立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之經費統
計一覽表報本署登錄;經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後工程金
額由第二類工程昇為第一類工程者,仍按第二類工程辦理,並
彙集工程預算書、契約書等併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報
本署備查﹔降為第三類工程者,按第三類工程辦理。
3.第三、四類工程:有上目第(2) 子目情形需先報本署籌措財
源。所屬機關依據會勘結論或檢核報告或核准事項暨經准經費
來源編製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並自行核定後應於每
月五日前將前月份已成立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之經費
統計一覽表報本署登錄;經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後工程
金額昇為第三類工程者,按原類別工程辦理,並彙集工程預算
書、契約書等併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備查;降
為第四類工程者,按第四類工程之程序辦理。
4.屬第一、二類別之復建工程依據本項第 2 目規定辦理;第三
、四類別之復建工程依據本項第 3 目規定辦理。
(三)土石標售案與工程合併招標,經修正疏濬範圍或因地形變化致數
量增減者,均由所屬機關自行核定後,河川分署辦理之第一、二
類工程及水資源分署辦理之第一類工程報本署備查。
1.屬於疏濬之土石標售價款之增繳或退費,均由所屬機關通知廠
商辦理。
2.屬於工程之剩餘土石標售價款之增繳或退費,由本署訂約者,
由所屬機關通知廠商辦理,並副知本署;由所屬機關訂約者,
由所屬機關通知廠商辦理。
(四)各類工程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原則後,於編製修正施工(變更
設計)預算書前,舊項目於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簽奉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後得先行施工付款;新增單價得先行與廠商完成議
價後,得先行施工付款,該協議紀錄影本應附於修正施工(變更
設計)預算書內,其處理程序如下: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二類工程:由本署辦理議價。
(2) 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議價。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議價。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類工程:由本署辦理議價。
(2) 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議價。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議價。
(五)各類工程契約變更者,應請廠商出具契約變更同意書之書面文件
,並附於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內。所屬機關編製修正施
工(變更設計)預算書時,除原分配經費不足支應修正或變更經
費,應即辦理外,其辦理時機如下:
1.工期在六個月以下者,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2.工期逾六個月且在一年以下者,以預定完工前三個月辦理為原
則。
3.工期逾一年者,以每年至少彙辦一次為原則。
(六)各類工程最終一次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至遲應於竣工前
核定,以為驗收依據。有特殊情形需於竣工後辦理修正變更者,
則以編製修正結算明細表(竣工圖)方式為之,惟仍應依本點修
正變更程序核定後作為驗收之用。屬驗收結果需辦理結算或圖說
修正者,亦同。
二十二、災害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營造保險之工程,應依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保險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投保營造保險之工程核定程序: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二類工程:所屬機關應將保險單副本及收據副本報
本署核定。
(2) 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契約及保險注意事項等規
定核定。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契約及保險注意事項等規
定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類工程:所屬機關應將保險單副本及收據副本報本署
核定。
(2) 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契約及保險注意事項
等規定核定。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依契約及保險注意事項等規
定核定。
(三)未投保營造保險之工程,依契約規定辦理。
經發包或變更預算修正後昇降類別者,第(二)款保險相關事宜仍由原
招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備查。
二十三、工程延期應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
理:
(一)工期展延核定程序如下: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 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 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二)廠商申辦展延工期送請所屬機關審核並於七工作天內審核完畢後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 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 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 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 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本署指定限期完工工程之延期案:其申請展延日期如逾越列管
期限者應報本署核定。
經發包或變更預算修正後昇降類別者,第一項工期核算事宜仍由原招
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備查。
二十四、工程在施工中必須暫停施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由所屬機關詳述
理由並擬具處理方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經發包或變更預算修正後昇降類別者,前項暫停施工、終止或解除契
約事宜仍由原招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
署備查。
二十五、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
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本署報部核准。
2.第三、四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報本署核定。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本署報部核准。
2.第二、三、四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報本署核定。
二十六、工程驗收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驗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工程驗收作業完成期限如下:
(一)初驗: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彙整相關資料報驗,業務單位於
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二)驗收:應於初驗合格之日起五日內檢附相關資料併初驗紀錄,報
請驗收業務單位於收受全部驗收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
(三)再驗:驗收不合格應改善部分,除應限期改善列入紀錄外,應於
改善完妥後十日內完成。
工程驗收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初驗由所屬機關辦理,俟合格後報本署辦理
驗收。驗收不合格部分得授權所屬機關辦理再驗,俟合格後將
結果連同資料報本署辦理後續作業。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初驗及驗收。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初驗及驗收。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初驗由所屬機關辦理,俟合格後報本署辦理驗收
。驗收不合格部分得授權所屬機關辦理再驗,俟合格後將結果
連同資料報本署辦理後續作業。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初驗及驗收。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辦理初驗及驗收。
工程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有政府採購法第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
收受情形時,除減價金額達契約金額三分之一以上,應依下列程序辦
理者外,由原招標機關自行核准。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本署報部核准。
2.第三、四類工程:報本署核准。
3.各類別復建工程:報本署核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本署報部核准。
2.第二、三、四類工程:報本署核准。
3.各類別復建工程:報本署核准。
二十七、施工中之品質應依照契約書及相關品質規定辦理。
品質計畫處理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品質成果報告書由所屬機關審核後,屬本署主辦之工程,應報署備查
。
經發包或變更預算修正後昇降類別者,前項施工品質之查核仍由原招
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備查。
二十八、工程查核:依據工程會發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之規定接受
查核並由上級機關督導。
二十九、各類工程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機關興辦水利工程執行職業安全衛
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管理作業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職業安全衛生施工規
範、經濟部水利署工地安全事故通報作業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審處理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列入施工計畫,
並依據第二十點施工計畫核定程序辦理。
3.各類別復建工程:依前目規定辦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列入施工計
畫,並依據第二十點施工計畫核定程序辦理。
3.各類別復建工程:依前目規定辦理。
經發包或變更預算修正後昇降類別者,第二項安全衛生事宜仍由原招
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備查。
三十、各類工程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機關興辦水利工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
及環境保護措施管理作業要點、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環境保護施工規範及
相關規定辦理。
噪音振動、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整理措施等
環境保護措施,依工程內容與特性提出環境保護計畫,送審處理程序如
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環境保護計畫內容列入施工計畫,並依據第二
十點施工計畫核定程序辦理。
3.各類別復建工程:依前目規定辦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環境保護計畫內容列入施工計畫,並依據
第二十點施工計畫核定程序辦理。
3.各類別復建工程:依前目規定辦理。
所屬機關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費率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費。
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工程,採分段(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
)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所屬機關應於施工前三
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
日期﹔施工階段之環境監測成果,按季報本署備查。
經發包或變更預算修正後昇降類別者,第二項環境保護事宜仍由原招標
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備查。
第四章 經費收支、預算保留及工程決算
三十一、經費收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付款由所屬機關在各月分配額度內核實支用,其不敷支付時
,所屬機關應依本署規定期限報本署調整分配。
(二)各類工程如遇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後超出原預算分配金額時
,致各月分配額度不敷支用時,本署依據所屬機關陳報之修正施
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議定書,將增加經費彙整調整分配預算報
准後,分配所屬機關核實支用。
(三)中央管河川疏濬工程款由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者,疏濬之土石標
售價款,由得標廠商依限繳至所屬機關水資源作業基金專戶。
(四)治理工程剩餘土石方標售,其工程之歲出預算屬公務預算,其標
售價款,由得標廠商依限繳至所屬機關後解繳國庫。
三十二、各工程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尚未完工或有部分工程款尚未支付必須辦理
保留者,所屬機關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契約或證明文件報
本署辦理保留手續。
三十三、所屬機關於工程驗收合格保留款或物價指數調整款支付及空氣污染防
制費結清後三十日內辦妥決算,決算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經費統
計一覽表函報本署登帳。
3.各類別復建工程:依前目規定辦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後應於每月五日前將經
費統計一覽表函報本署登帳。
3.各類別復建工程:依前目規定辦理。
第五章 履約爭議處理
三十四、各類工程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提出
異議及申訴。
履約管理或驗收、保固產生爭議之諮詢,所屬機關可向本署履約疑義
輔導諮詢小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等申請諮詢
;若屬巨額工程,則可向機關成立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申請諮詢。
履約管理或驗收、保固產生爭議之處理,可依契約規定雙方合意成立
爭議處理小組協調,並做成合理之決議或依本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
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如未能與廠商達成協議,應檢附陳述意
見書送本署提報經濟部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協處。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未能解決之履約爭議案件,得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調解、向仲裁
機構提付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者,處理程序如下: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自行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自行核定。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自行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自行核定。
三十五、機關不接受申訴會之建議或方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
(1) 申訴審議判斷建議﹕由本署報部核轉報申訴會。
(2) 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或方案:由本署報部核准後,再報申訴
會。
2.第三、四類工程:
(1) 申訴審議判斷建議:所屬機關報本署核轉報申訴會。
(2) 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或方案:報本署核准後,由所屬機關報
申訴會。
3.各類別復建工程:依前目規定辦理。
(二)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
(1) 申訴審議判斷建議﹕由本署報部核轉報申訴會。
(2) 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或方案:由本署報部核准後,再報申訴
會。
2.第二、三、四類工程:
(1) 申訴審議判斷建議:所屬機關報本署核轉報申訴會。
(2) 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或方案:報本署核准後,由所屬機關報
申訴會。
3.各類別復建工程:依前目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三十六、各類工程驗收合格辦理決算後,由工程執行單位填妥公務財產清冊交
財產管理單位登帳列管外,並檢附相關圖說交管理或使用單位接管。
屬委辦工程者,於工程驗收合格後,編製移交清冊及附相關圖說移交
委辦機關管理。
三十七、凡工程開標、訂約、施工、變更設計、驗收、決算、移交等作業,本
署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如發現缺失時,經通知應即改善並將結果以書
面報本署備查,如屬嚴重疏失或錯誤者,應予追究責任。
三十八、經核定由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需委託他機關代辦,所屬機關應述明
需委託辦理之具體事由、委託辦理事項、內容及撥款方式等報本署同
意後,依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其他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經授權由所屬機關將上級機關之職權併委託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
行,而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拒絕代行上級機關職權者,授權由本署所
屬機關執行之。
三十九、他機關委託本署或所屬機關代辦之工程,應取得受託事項、內容及撥
款方式等之書面文件報署備查後,以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為原則,其有
特殊原因或為更有效率執行者,得報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調整辦
理方式。
四十、本署水資源分署執行之第一類工程及河川分署執行之第一、二類工程如
確須專案授權所屬機關辦理採購者,須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核
定前仍須按原工程金額類別有關之工務處理程序辦理。
四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納入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訂期加強查核外,本
署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以如附件﹙詳附表﹚列表說明
方式彙整前半年辦理採購案報署陳轉經濟部備查: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者。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超
過底價百分之四以上。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五條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無法決標時,採
行協商措施者。
(四)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招標案。
四十二、廠商停權辦理程序如下:
(一)各類工程,因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須辦
理停權者,由所屬機關連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
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 將拒絕往來廠商輸入於系
統暫存區後,由招標機關核定後上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前項涉及政府採購法停權之通知,屬本署訂約者,由所屬機關代
辦署函通知廠商﹔所屬機關訂約者,由所屬機關逕為通知。
四十三、各所屬機關每年採專人專卷方式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債權
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
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清查相關案件後提送主計單位
彙辦,並追蹤控管債權案件辦理情形。
四十四、本要點內各項書件報表份數照附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