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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申請退還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綜企字第113100159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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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退還商品檢驗
    規費之流程及辦理方式有一致性之處理,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檢驗機關應依下列規定,退還繳費義務人繳費之日起五年內之商品檢驗規
    費:
    (一)溢繳或誤繳者,退還溢繳或誤繳之差額。
    (二)申請終止辦理商品檢驗業務,或經檢驗機關退件者,退還未執行部分
        之數額。
三、前點退費,由繳費義務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向
    原受理檢驗機關申請,或由原受理檢驗機關以書面通知繳費義務人辦理退
    費。
    繳費義務人申請退還前點第一款規費者,檢驗機關應自其繳納之日起至核
    准退費之日止,就退費額,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與退費額一併退還。但繳費義務人自願放棄加
    計利息者,不在此限。
四、檢驗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二點退費:
    (一)受理單位應調原案審核並核算應退金額,必要時得送業務單位確認。
        經簽准者,後會秘書室及主計室協助辦理退費事宜。
    (二)經簽准案應依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退還手
        續。不符退還規定者,由受理單位通知繳費義務人。
    (三)退費作業處理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