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行政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八二三次會議核定通過「遏止砂石
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案,並奉 院長提示:「有關私有地非法採取
土石,已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如何有效遏止及善後處理,
請經濟部會商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研提解決方案」事項辦理。
貳、目的
為維護自然環境衛生、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等,應加強取締陸上及海
域土、砂、礫及石(以下簡稱土石)盜濫採行為,以確保國土資源完
整,貫徹政府落實國土保全之政策。
前項海域,指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
參、適用地區
本方案適用地區為河川區域以外之地區。
肆、執行事項
為有效遏止非法採取土石,訂定加強取締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執行
事項,內容如下:
一、執行:
(一)編組:
1.成立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承辦土石採取業務單位、環保、警察、地政、建設、工務、
農業及交通等單位組成。
2.成立查緝執行小組: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警察局(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其所屬各分局(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各大隊)組成。
3.由經濟部礦務局就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查緝取締盜
濫採土石業務予以督導及抽查。
(二)聯合查緝取締方式:
1.聯合查緝取締小組應設聯繫窗口及專線電話,全天受理報案。值
勤人員於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檢舉或鄉(鎮、市、區)公所查報
資料時,即登載於紀錄簿,由承辦土石採取業務單位人員會同其
他聯合查緝取締小組成員前往查緝取締。經查明確認有未經許可
採取土石者,除其涉及刑責,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外,並由值勤之聯合查緝取締小組成員依法裁處罰鍰。
2.夜間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檢舉電話時,由值勤人員通知聯合查緝
取締小組輪值成員前往稽查取締。
3.對於合法土石採取場,不定時巡查有無超越許可範圍採取,避免
藉合法掩護非法之行為。
(三)警察機關配合事項:
1.執勤員警在轄區巡查時,發現可疑人物擅自在公、私有土地有盜
濫採土石之行為時,應即主動通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轉
知聯合查緝取締小組會勘處理。
2.執勤員警發現領有土石採取許可證之土石採取場疑似越區採取、
超深採挖等行為時,應會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查處
。
3.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後,應迅速會同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處理,除現場拍照外,應對現場挖土機、推土機、載運砂石車輛
、機具所在位置、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面積、深度、堆
置砂堆體積等狀況予以錄影,以保全證據。
4.警察人員執行取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案件,發現夜間土石車載運
土石來源可疑者,應通知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轉知聯合查
緝取締小組追查,並依法辦理。
(四)罰則:
1.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為人,應按其盜濫採土石之價格,依土
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
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
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經限期
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盜濫採土石所得之利益超過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罰鍰最高
額者,依土石採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就
罰鍰金額酌量加重,不受第三十六條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3.未經許可在公有土地採取土石者,並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二、承辦土石採取業務單位應另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函知土石採取人,依土石採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土石採取場
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
帶,以備查緝取締工作執行時查核。
(二)於土石採取區設界樁及標示圖,明確標示施工期間及施工範圍,俾
利查緝取締工作執行時判別。
(三)將土石採取區及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規定合法採取土石之範圍等相
關資料,函送轄區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其
所屬各分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各大隊)。
(四)沒入之設施或機具,一併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負責拖運,
或協調有關機關拖運置放於法務部之大型贓物庫,或由直轄市政府
或縣(市)政府協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保管場地,警察機關會同辦
理。
三、獎懲:
(一)各單位依所定獎懲基準表及相關獎懲規定辦理獎懲。
(二)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之實際參與執行巡查取締任務之人員及檢舉民
眾,依民眾檢舉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獎金核發作業要點(如附件
一)及執行查緝取締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獎金核發作業
要點(如附件二)辦理,以提高意願及激勵巡查取締工作士氣。
(三)獎金核發原則如下:
1.核發對象:以檢舉民眾及實際參與執行查緝取締盜濫採土石之工
作人員為限。
2.核發條件:查獲盜濫採土石行為人,並經移送司法機關依刑事法
律辦理,或依土石採取法裁處罰鍰。
3.核發金額:每件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件獎金由核發
對象依出力情形平均分配,獎金分配方式如附件二。
4.核發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核發獎金,並依第一階段、第二階
段及第三階段辦理。
(1)盜濫採案件依刑事程序追訴者:
第一階段:案件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後,核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二階段:案件經任何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核發獎金新臺
幣十五萬元。
第三階段: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
元。已發給之獎金,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予追回。
(2)盜濫採案件依行政處罰程序裁處者:
第一階段:盜濫採土石行為人經依法裁處罰鍰並完成繳納(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者,核發獎金新臺幣十
五萬元。
第二階段:行為人仍未依限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經依法
按日連續處罰,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後,核發獎金新臺幣十
五萬元;如行為人遵行者,本階段獎金不發。
第三階段:行為人已完成整復及清除其設施者,核發獎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
伍、經費來源:
一、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執行取締之陸
上盜濫採土石案件,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所需獎金經費,由經濟部礦
務局循預算程序辦理;第三階段所需獎金經費,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九十五年度至九十八年度執行取締之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案件,第
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所需獎金經費各新臺幣十五萬元(以案件計算,下
同)。自九十五年度起,按年度由經濟部分別編列十二萬元、九萬元
、六萬元、三萬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分別編列三萬元、六
萬元、九萬元、十二萬元之預算支應。第三階段所需獎金經費,由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三、跨年度之取締獎金,應依取締當年度之獎金經費比例支應。
四、九十九年度起執行取締之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案件,各階段所需獎
金經費,均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陸、加強取締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執行事項分工表
┌────┬─────┬────┬──────┬─────┐
│執行事項│實施要項 │執行期程│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
├────┼─────┼────┼──────┼─────┤
│加強取締│一、成立盜│立即辦理│直轄市政府、│經濟部(礦│
│陸上及海│ 濫採土│ │縣(市)政府│務局) │
│域盜濫採│ 石聯合│ │ │內政部(警│
│土石執行│ 查緝取│ │ │政署) │
│事項 │ 締小組│ │ │行政院農業│
│ │ 。 │ │ │委員會(水│
│ │ │ │ │土保持局)│
│ ├─────┼────┼──────┼─────┤
│ │二、成立查│立即辦理│直轄市政府、│內政部(警│
│ │ 緝執行│ │縣(市)政府│政署) │
│ │ 小組。│ │警察局(內政│ │
│ │ │ │部警政署保安│ │
│ │ │ │警察第七總隊│ │
│ │ │ │)及其所屬各│ │
│ │ │ │分局(內政部│ │
│ │ │ │警政署保安警│ │
│ │ │ │察第七總隊各│ │
│ │ │ │大隊) │ │
│ ├─────┼────┼──────┼─────┤
│ │三、獎金核│立即辦理│直轄市政府、│ │
│ │ 發。 │ │縣(市)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