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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酬勞費及差旅費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一字第112100003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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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核付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所需之各
    種酬勞費與差旅費,爰訂定本要點。
二、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稿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核發對象限本局標準審查委員與標準技術委員。
    (二)翻譯稿費英、日文譯中文,每千字新臺幣七百元計酬。
    (三)起草標準草案稿費,按每千字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計酬。
三、標準草案審查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核發對象限本局標準審查委員與標準技術委員。
    (二)標準草案分送有關委員審查徵求意見前,先送請有關委員審查者,每
        件按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三百元計酬。
    (三)國外標準草案徵求意見請本局代為審查案,由本局轉請有關委員審查
        ,每件按新臺幣一千八百三十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三百八十元計酬。
四、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之稿費,以及標準草案審查費,按
    字數計酬者,字數以稿件字數及字元數(不含空白)之平均數計算。
五、本局標準審查委員或標準技術委員,出席標準審查委員會或標準技術委員
    會議出席費,每人次新臺幣二千元,委員會主席每人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前項出席者並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
    費。
六、本局為起草標準草案洽請委員、學者專家前往各地蒐集資料等,並得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七、如有特殊案件,洽請專家學者辦理翻譯、起草、審查、出席標準審查委員
    會或標準技術委員會議,計酬方式得比照委員核定規定辦理。
八、本局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暨本於職務為標準起草、標準審查有關之作業
    事項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