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水文分析報告審查作業,確保分析
報告品質,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所稱水文分析,指辦理中央管河川之河川治理規劃及檢討、河
川區域劃定及變更、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之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所
需之暴雨及洪水流量分析。
三、本作業須知所稱主辦機關,指本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各河川局、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
四、水文分析報告提報本署審查前,主辦機關應由副首長級以上或其授權人員
召開審查會先行初審認可。
五、本署為辦理水文分析審查作業得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副總工程司或其授
權人員主持,其審查成員如下:
(一)水利工程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本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河川海岸組及河川勘測隊代表各一人。
(三)本署水文技術組組長或其指派人員。
六、水文分析報告之章節目次、相關圖表應依附件一規定格式撰寫,其他應注
意事項詳如附件二。
七、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之水文分析,得引用河段所屬水系五年內審查同意之
河川治理規劃或檢討水文分析報告,直接採用或利用面積比法推求該河段
之洪水流量。
依前項規定提報之水文分析報告,應檢附所引用報告之分析結果,並依本
須知規定格式撰寫。
八、本署召開水文分析報告審查會議時,應由主辦機關簡報。
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時,主辦機關應提報水文分析報告十二份。
主辦機關所送報告經審查會議決議需辦理修正時,應於所定期限或審查會
議後六十個日曆天內,將修正報告一份送本署複審,經本署同意後,再行
提報正式報告一式三份(含相同內容光碟片一片);修正報告經本署認定
有再開會審查之必要時,應依指示儘速補送所需報告書。
九、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之河川治理規劃及檢討水文分析報告審查,得
準用本作業須知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