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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電類商品檢驗不合格申請重新報驗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08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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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各轄區檢驗單位處理檢驗不合格
    機械、電機及電子類商品(以下簡稱機電類商品)重新報驗申請案能有一
    致性,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經檢驗不合格機電類商品,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七條
    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准重新報驗者,進口商品部分由本局受理,國產商品部
    分則由本局各轄區檢驗單位受理。
    前項申請所提報之改善計畫涉及原廠技術者,應檢附原廠同意改善計畫之
    文件及進口報單影本。但不合格原因係因檢驗標準之測試方法與國外標準
    之規定不同者,得免檢附。
三、經檢驗不合格機電類商品,其改善計畫可合理改善其不合格原因使符合檢
    驗規定者,同意其重新報驗。
    機電類商品其不合格原因係電源電壓、頻率標示不符國家標準或經重新標
    示或塗改者,不同意其重新報驗。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商品本體及包裝之電源標示均符合規定,僅使用說明書電源標示不符
        規定者。
    (二)商品本體電源標示符合規定,但內部部分零組件電源標示規格不符,
        而該零組件屬可更換,經提出更換零組件之改善計畫並檢附經原產製
        廠確認之文件者。
    (三)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局專案核准者。
四、申請重新報驗案件經同意後,由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構)受理重新報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