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特依能源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能源研究
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並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
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
究發展基金。
第六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支出。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支出。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
第七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九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