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已發展區 (現有堤防) 之處理類刑,應依下列優先順序辦理:
一 使用水防道路及側溝等擴建為道路者,如圖一。因不直接影響堤防結
構,最優先採用;由道路主管機關籌措經費自行施工,惟設計圖需經
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列入道路系統,其養護、管理與經費由
道路主管機關負責;堤防及護坦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
負責。
二 挖除堤後部分土坡,興建擋土牆兼用堤頂闢建道路者,如圖二。
(一) 僅改建堤後土坡建道路,因堤防填方壓密標準與道路路基承載力設
計需求不同,堤頂兼用道路,堤坡易受沉陷影響而破裂故儘量避免
採用;如必須採用時,道路主管機關應籌措全額經費對堤防護坡等
加強保護措施,並檢測填方密度是否符合道路標準,如有不足應予
加強。
(二) 養設管理部分:
(1) 護坦等護床工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2) 道路及擋土牆等設施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
。
(3) 堤前坡及基礎等養護、管理之經費由道路主管機關與水利主管
機關各半負擔並由水利主管機關執行養護管理工作。
三 挖除堤防全部結構 (含混凝土坡面、基礎及護坦等) 重新與建防洪牆
開闢道路者,如圖三。
(一) 儘量避免採用此類型。如在不得已情況下必須採用時,由道路主管
機關籌措全額經費委託水利主管機關負責防洪牆及護坦之設計施工
並酌加防洪牆與道路間之安全間距,道路及道路設施等由道路主管
機關設計施工。
(二) 養護管理部分:
(1) 防洪牆及護坦之養護、餐理與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2) 道路及道路設施 (點植栽帶) 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道路主管
機關負責。
四 利用與防洪牆共構築道路者,如圖四。
(一) 儘量不採用此類型為原則,如必須配合共構空間使用,橋墩與防洪
牆之結構宜獨立並同時施工;其興建及經費之負擔,依個案由相關
單位協議定之。
(二) 防洪牆已建造完成者,不得採用共構方式。
(三) 養護管理部份:
(1) 路橋、橋墩與道路等設施 (含植栽帶) 之養護、管理及經費由
道路主管機關負責。
(2) 防洪牆與護坦之養護、管理及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貳 未發展區 (無堤防者) 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具前瞻性,儘早與水利
主管機關研擬,優先採用第一類型處理,第二類型次之。
參 未開發區共構用地取得事宜,依上述四種類型之養護管理劃分界限分
別由水利與道路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