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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道路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養護堤防(含水防道路)其構造物興建、養護、管理等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03061443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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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已發展區 (現有堤防) 之處理類刑,應依下列優先順序辦理:
一  使用水防道路及側溝等擴建為道路者,如圖一。因不直接影響堤防結
    構,最優先採用;由道路主管機關籌措經費自行施工,惟設計圖需經
    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列入道路系統,其養護、管理與經費由
    道路主管機關負責;堤防及護坦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
    負責。
二  挖除堤後部分土坡,興建擋土牆兼用堤頂闢建道路者,如圖二。
 (一) 僅改建堤後土坡建道路,因堤防填方壓密標準與道路路基承載力設
      計需求不同,堤頂兼用道路,堤坡易受沉陷影響而破裂故儘量避免
      採用;如必須採用時,道路主管機關應籌措全額經費對堤防護坡等
      加強保護措施,並檢測填方密度是否符合道路標準,如有不足應予
      加強。
 (二) 養設管理部分:
      (1) 護坦等護床工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2) 道路及擋土牆等設施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
          。
      (3) 堤前坡及基礎等養護、管理之經費由道路主管機關與水利主管
          機關各半負擔並由水利主管機關執行養護管理工作。
三  挖除堤防全部結構 (含混凝土坡面、基礎及護坦等) 重新與建防洪牆
    開闢道路者,如圖三。
 (一) 儘量避免採用此類型。如在不得已情況下必須採用時,由道路主管
      機關籌措全額經費委託水利主管機關負責防洪牆及護坦之設計施工
      並酌加防洪牆與道路間之安全間距,道路及道路設施等由道路主管
      機關設計施工。
 (二) 養護管理部分:
      (1) 防洪牆及護坦之養護、餐理與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2) 道路及道路設施 (點植栽帶) 之養護、管理與經費由道路主管
          機關負責。
四  利用與防洪牆共構築道路者,如圖四。
 (一) 儘量不採用此類型為原則,如必須配合共構空間使用,橋墩與防洪
      牆之結構宜獨立並同時施工;其興建及經費之負擔,依個案由相關
      單位協議定之。
 (二) 防洪牆已建造完成者,不得採用共構方式。
 (三) 養護管理部份:
      (1) 路橋、橋墩與道路等設施 (含植栽帶) 之養護、管理及經費由
          道路主管機關負責。
      (2) 防洪牆與護坦之養護、管理及經費由水利主管機關負責。



貳  未發展區 (無堤防者) 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具前瞻性,儘早與水利
    主管機關研擬,優先採用第一類型處理,第二類型次之。



參  未開發區共構用地取得事宜,依上述四種類型之養護管理劃分界限分
    別由水利與道路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