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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審定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智字第094200307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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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申請人陳述意見機會,防杜審查偏失,確保申請人權益,並減
    少不必要之爭訟,特訂定本要點。


二、商標審查員對於申請註冊之商標,經實體審查認為應予駁回時,於核
    駁審定前,應將核駁理由,以書面先行通知申請人或其商標代理人,
    申請人請於指定時間內提出意見書。


三、申請人於前述指定期間內,得據實陳述意見或減縮已與他人商標權益
    牴觸之指定商品或服務,並得舉出有利於自己之事證。


四、商標審查員應將申請人所陳述之意見,納入審查處分之參考,依法審
    理。


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