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申請人陳述意見機會,防杜審查偏失,確保申請人權益,並減 少不必要之爭訟,特訂定本要點。 二、商標審查員對於申請註冊之商標,經實體審查認為應予駁回時,於核 駁審定前,應將核駁理由,以書面先行通知申請人或其商標代理人, 申請人請於指定時間內提出意見書。 三、申請人於前述指定期間內,得據實陳述意見或減縮已與他人商標權益 牴觸之指定商品或服務,並得舉出有利於自己之事證。 四、商標審查員應將申請人所陳述之意見,納入審查處分之參考,依法審 理。 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