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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協助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作業要點施行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投字第1040064915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投資促進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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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執行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協助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
    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相關工作,特訂定本施行規定。


二  本施行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作業要點所稱法人研發機構,指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且從事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二) 作業要點所稱民營企業,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且政府投資總額
      未逾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 作業要點所稱受委辦單位,指本部為執行作業要點而依政府採購法
      公開評選之單位。
 (四) 作業要點所稱關鍵性技術、研發管理、市場經營及科技服務,指有
      助於開發、製造或行銷高附加價值且具拓展潛力產品之技術或專業
      知識。
 (五) 作業要點所稱海外人才相關實務工作經驗,指二年以上在海外從事
      相關工作之經驗。


三  海外人才已為用人單位海外分公司、分支機構或持有表決權股份或資
    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之員工者,不得申請作業要點之各
    項獎、補助。


四  媒介服務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部延攬海外科技人才中英文網站 (以下簡稱 HiRecruit,網址為
      :http://hirecruit.nat.gov.tw)  提供免費之媒合服務:
      1 有意來臺服務之海外人才得經由 HiRecruit  網站申請加入人才
        會員 (Talent Member);有意延攬海外人才來臺服務之用人單位
        得經由 HiRecruit  網站申請加入求才會員 (Employer Member)
         (人才會員與求才會員,以下合稱會員) 。
      2 HiRecruit 網站具有內建自動媒合系統功能,依會員需求自動派
        送媒合電子報,會員亦得自行上 HiRecruit  網站使用互動查詢
        。
      3 受委辦單位得就特定案件主動與會員聯繫,以提供媒介服務。
 (二) 用人單位或海外人才得以書面或電子傳送方式,免費向受委辦單位
      申請推薦或媒介服務;用人單位須填具用人單位基本資料及「經濟
      部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薪資補助申請表」 (如 B  表所
      示) ,逕送交受委辦單位辦理;海外人才須填具「經濟部辦理海外
      產業科技人才基本資料及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薪資補助
      申請表」 (如 A  表所示) ,送交受委辦單位辦理或經由本部駐外
      經濟商務單位彙轉。
 (三) 本部除每年不定期組團赴美、日等地舉辦人才供需媒合商談會,以
      協助用人單位延攬海外人才外,並將邀請若干經主辦單位遴選之海
      外人才來臺與用人單位媒合商談;相關事宜將適時於 HiRecruit
      網站公告;媒合商談會之宣傳、場地安排及其他相關作業費用,由
      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用人單位派遣代表參團出國之差旅費、日支費
      及其他相類之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五  薪資補助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薪資補助申請之用人單位以中小企業為限,並應於應聘之海外人才
      來台服務之日起半年內,向受委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資料或證件
      未齊備者,應於收受補齊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補齊;逾期者,不予
      受理。
 (二) 薪資補助期限以兩年為限,並應逐年提出申請,由本部逐年審查及
      辦理簽約。
 (三) 第一款前項提出申請之中小企業,除應會同應聘之海外人才研提工
      作計畫外,並須檢具下列文件,一併送審:
      1 「經濟部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薪資補助工作計畫審查
        表」 (如 C  表所示) 。
      2 中小企業登記或設立及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3 經應聘之海外人才簽章之學、經歷證件及最近之海外工作在職證
        明或海外離職證件之影本;學、經歷及在職證明或海外離職證件
        正本應於補助款撥付前,送交受委辦單位查驗,受委辦單位查驗
        後應即予發還。
      4 應聘之海外人才個人護照或可憑以證明居住或旅居海外之證明文
        件影本。
 (四) 本部 HiRecruit  網站設有薪資補助之線上申請及查詢作業系統,
      中小企業原則上應經由 HiRecruit  網站提出申請,相關之證明文
      件得另以書面遞交。


六  差旅費補助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差旅費補助申請之用人單位以民營企業為限,並應於應聘來臺之海
      外人才來臺服務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受委辦單位提出申請;應聘來
      臺海外人才之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屬於第一階且其配偶居住海外者,
      其配偶來台之差旅費補助,應併同向受委辦單位提出;申請資料及
      證件未齊備者,應於收受補齊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逾期者,
      不予受理。
 (二) 應聘來臺之海外人才 (或其配偶) 已獲聘用之民營企業提供差旅費
      補助者,本條補助對象為該民營企業;前款之申請及補件有關規定
      ,該民營企業準用之。
 (三) 依前二款規定提出申請差旅費補助者,須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 「經濟部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應聘來臺服務申請表」(如 TES
        表所示)。
      2 經應聘之海外人才簽章之本人 (或其配偶) 來臺機票存根聯。
      3 經聘用之民營企業簽章之海外人才應聘證明或聘書影本。但差旅
        費補助申請書已由聘用之民營企業簽章者,無需檢具。
      4 應聘之海外人才 (或其配偶) 之護照影本或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出具之入出境紀錄。
 (四) 差旅費補助依作業要點第五點所定之補助標準定額補助。


七  仲介獎勵金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仲介公司促成海外人才應聘來臺於用人單位服務者,得於應聘之海
      外人才來臺服務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受委辦單位申請仲介獎勵金;
      申請之仲介獎勵金經審查屬優等者,得於應聘之海外人才來臺服務
      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申請資料及證件未齊備者,應於收受補齊通
      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仲介獎勵金者,須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 「仲介公司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彙總表」 (如 BB-1 表所
        示) 及「經濟部辦理仲介公司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應聘來臺仲
        介獎勵金申請表」 (BB-2  表) 。
      2 仲介公司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3 用人單位委託代為延攬海外人才授權證明文件。
      4 經應聘之海外人才簽章之應聘證明或聘書影本。
      5 應聘之海外人才個人護照影本或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入出
        境紀錄。
      6 申請優等仲介獎勵金者,須另檢具「經濟部辦理仲介公司協助重
        量級海外產業科技人才帶領研發團隊來臺進行特殊研發計畫審查
        申請表」 (如 BB-3 表所示) 。


八、薪資補助及優等仲介獎勵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主辦單位得依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擇期召開延攬海外人才
      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會議,審查薪資補助或優等仲介獎
      勵金申請案之工作計畫;委員會會議之召集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
      處長擔任。
 (二) 前款工作計畫之審查程序分為初審與複審兩階段,主辦單位並應分
      別函覆審查結果:
      1.第一年申請案之初審,由主辦單位彙整工作計畫及相關文件,送
        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合格之審查。
      2.第二年申請案之初審,由主辦單位邀請審查委員及相關領域之學
        者專家至用人單位,以績效評估方式審查。
      3.複審由主辦單位召開委員會會議,就初審合格者進行審查。
 (三) 第一款產業特殊研發計畫之審查,逕送交委員會為之;優等仲介獎
      勵之審查,其總分為六百分,總分逾四百零一分 (含四百零一分) 
      為及格;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審查委員評為及格,且總平均分逾
      四百零一分 (含四百零一分) 者,得受優等獎勵;總平均四百零一
      分者,為優等仲介第一級,核發新臺幣 (下同) 十萬元之獎勵金;
      每增加十分進列一級並加發一萬元;優等仲介最高為第二十級,核
      發三十萬元。
 (四) 委員會會議之審查,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應公
      正辦理審查,出席會議及審查,宜親自為之;委員不克參加者,得
      委託代理人出席。


九  旅費補助或一般仲介獎勵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差旅費補助或一般仲介獎勵金之申請案,主辦單位依作業要點第八
      點規定得定期自行審查。
 (二) 前款審查結果,主辦單位應於委員會會議中提出報告。


十  經前兩點申請獎、補助之案件,主辦單位應按申請文件齊備之先後,
    依序審核;審查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十五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提出申覆者,
    視為撤回原獎、補助之申請。
    主辦單位執行相關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峻通知申請者
    之日止,不得逾兩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



十一  經前點審查通過者,主辦單位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各款規定標準,
      核撥相關獎、補助款;主辦單位應通知受獎、補助者,於所定期限
      內辦理簽約或完成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簽約或完成相關手續者,
      視為撤回原獎、補助之申請。


十二  除薪資補助經審查通過者,應另附主辦單位同意函外,受獎、補助
      者應檢附相關領據,送受委辦單位彙整後,交主辦單位轉本部辦理
      核銷。但九十一年度經審查核准補助薪資,且其相關經費保留至九
      十二年度者,各項權利義務仍依行政院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核定之原
      作業要點,於完成與本部換約程序後,始繼續有效。


十三  各項獎、補助於本部所編預算經費範圍內,依申請文件齊備之先後
      ,依序辦理撥付;各項獎、補助於每年法定預算之獎、補助款用罄
      之日起,即停止受理申請;各項獎、補助申請案件,於審核中有該
      年法定預算之獎、補助款用罄之情形者,主辦單位應即終止審查。


十四  本施行規定生效後未發布前之各項申請案,得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
      日前提出申請。但薪資補助申請案,仍依第五點第一款辦理。


十五  本施行規定所需各項申請表單,可自 HiRecruit  網站下載填具。


十六  本施行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