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擴大協助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
,俾加速國內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以下簡稱海外人才) :指可協助解決國內產業
升級所面臨關鍵性技術、研發管理、市場經營及科技服務等問題,
且現居海外之人士 (含中華民國國籍、外國籍或大陸籍) ,並依下
列學、經歷資格之不同區分為第一階、第二階及第三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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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 │
│ ├─────┬─────────┬────────┤
│ │第一階 │第二階 │第三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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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八年以上 │四年以上八年未滿 │二年以上四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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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十二年以上│六年以上十二年未滿│四年以上六年未滿│
├──┼─────┼─────────┼────────┤
│學士│十四年以上│八年以上十四年未滿│六年以上八年未滿│
└──┴─────┴─────────┴────────┘
(二) 用人單位:指中小企業、法人研發機構或其他擬新投資或開發新領
域、新產品、新服務之民營企業。
(三) 中小企業:指依我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
(四) 國內民營人力仲介公司 (以下簡稱仲介公司) :指依我國就業服務
法及相關規定獲得許可設立並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民營公司。
三 本要點包括提供國內所需海外人才之媒介服務、相關諮詢服務及獎、
補助措施,並扶持仲介公司從事延攬海外人才業務;所定各項作業,
由本部投資業務處(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負責推動辦理,並由主辦單
位委託法人機構或專業公司(以下簡稱受委辦單位) 據以執行。
四 經審查核准聘用海外人才之國內中小企業,本部補助其聘用該海外人
才之薪資。但已獲政府相關機關經費補助包括該海外人才薪資者,不
適用之。
海外人才應聘於民營企業服務,其聘期在二年以上,並經審查通過,
其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屬於第二階及第三階者,本部補助其本人應聘來
臺差旅費;其屬於第一階且其配偶隨同居住海外者,本部補助其本人
及配偶來臺差旅費;海外人才如已獲聘用之民營企業提供其本人或配
偶差旅費補助者,則本項差旅費補助對象轉為該民營企業。但政府相
關機關已就該海外人才提供應聘來臺差旅費補助者,不適用本項補助
。
仲介公司促成延攬海外人才應聘來臺於用人單位服務,其聘期在二年
以上,並經審查通過者,本部提供其仲介獎勵金。
五 本要點之獎、補助標準如下:
(一) 薪資補助
1 補助標準:
┌──┬───────────────────────┐
│階數│相 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
│ ├───────┬───────┬───────┤
│補助│第 一 階│第 二 階│第 三 階│
├──┼───────┼───────┼───────┤
│薪資│第一年按僱傭契│第一年按僱傭契│第一年按僱傭契│
│補助│約所訂專家薪資│約所訂專家薪資│約所訂專家薪資│
│及其│二分之一補助為│二分之一補助為│二分之一補助為│
│上限│原則,最高每人│原則,最高每人│原則,最高每人│
│ │每月新臺幣八萬│每月新臺幣六萬│每月新臺幣五萬│
│ │元;第二年按原│五千元;第二年│元;第二年按原│
│ │補助金額二分之│按原補助金額二│補助金額二分之│
│ │一為原則。 │分之一為原則。│一為原則。 │
│ │ │ │ │
└──┴───────┴───────┴───────┘
2 薪資補助費按月計算,工作未滿一個月部分,以實際工作日數比
例計算之。
3 每人補助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二年;對第二年之補助,以第一年原
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4 同一海外人才,得多次受聘赴不同之中小企業,並得由聘用之中
小企業提出補助申請;多次申請者,視同新案申請。但補助之累
計工作天數,以二年為限。
5 同一企業同一年度,以提一個工作計畫申請為限;其申請補助金
額,第一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 差旅費補助標準:
┌─────────┬────────────┬────┐
│海外人才居住地區 │補助額度(新臺幣元/人) │備註 │
├─────────┼────────────┼────┤
│香港、菲律賓 │五、○○○ │第一階海│
├─────────┼────────────┤外人才之│
│東北亞(日、韓) │一二、○○○ │配偶差旅│
├─────────┼────────────┤費比照同│
│東南亞(星、馬等) │一五、○○○ │一標準補│
├─────────┼────────────┤助 │
│南亞(印、巴) │二○、○○○ │ │
├─────────┼────────────┤ │
│美、加、中東 │三○、○○○ │ │
├─────────┼────────────┤ │
│紐、澳、俄 │三五、○○○ │ │
├─────────┼────────────┤ │
│中美洲、非洲 │四○、○○○ │ │
├─────────┼────────────┤ │
│歐洲、南美洲 │五○、○○○ │ │
└─────────┴────────────┴────┘
(三) 仲介獎勵金
1 獎助標準:
┌──┬───────────────────────┐
│階數│相 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
│ ├───────┬───────┬───────┤
│補助│第 一 階│第 二 階│第 三 階│
├──┼───────┼───────┼───────┤
│獎勵│新臺幣二○、○│新臺幣一五、○│新臺幣一○、○│
│補助│○○元 │○○元 │○○元 │
│金額│ │ │ │
└──┴───────┴───────┴───────┘
2 仲介公司促成具有卓越研發成就並經國際認定之重量級海外人才
帶領研發團隊自海外來臺於用人單位進行產業特殊研發計畫,經
專案審查核准者,發予優等仲介獎勵金;其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
三十萬元整,且不再另針對研發團隊個別成員核計仲介獎勵金。
六 受委辦單位應對用人單位延攬海外人才之需求,作經常性之調查及彙
整,建置網路人才供需動態資料庫,提供推薦及媒介服務,並適時組
團赴國外協助延攬海外人才。
受委辦單位應透過網路系統、海內外產、政、學、研相關單位、傳播
媒體、說明會等多元管道,進行延攬海外人才宣傳工作,並加強我國
經濟發展前瞻性及科技產業面貌之國際宣傳,吸引海外人才來臺。
七 有意來臺服務之海外人才或有意延攬海外人才來臺服務之用人單位,
均得以書面或電子傳送方式,向受委辦單位申請推薦及媒介服務。
海外人才經受委辦單位推薦或僱用之中小企業自行延攬來臺服務,應
由該中小企業及海外人才共同研提工作計畫書(以下簡稱工作計畫)
,向受委辦單位提出薪資補助之申請,由受委辦單位彙轉主辦單位審
查。
海外人才應聘來臺於民營企業服務,得由其本人或聘用之民營企業檢
齊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逕向受委辦單位提出差旅費補助之申請,由
受委辦單位彙轉主辦單位審查。
仲介公司得於促成海外人才應聘來臺後,檢齊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影
本,逕向受委辦單位提出仲介獎勵金之申請,由受委辦單位彙轉主辦
單位審查。
八 主辦單位辦理獎、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其屬差旅費補助及一般仲介獎
勵金者,得定期自行審查;其屬薪資補助及優等仲介獎勵金之申請案
,主辦單位得邀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企劃考核處、行政院科技顧
問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部門計畫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本部
工業局、本部技術處及本部中小企業處等代表及相關產業專家學者二
人至四人,組成延攬海外人才審查委員會,審查工作計畫。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由主辦單位撥付相關獎、補助款,並彙整轉送
本部辦理報銷。
九 經核准補助薪資聘用海外人才之中小企業應與本部訂定合約,規範雙
方權利義務關係;工作計畫執行期間,主辦單位及受委辦單位得派員
瞭解實際情況,並與該中小企業及海外人才交換意見,適時提供必要
協助;工作計畫完成後三個月內,該中小企業應提出報告一式二份送
受委辦單位備查。
十 為辦理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