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積極推動特殊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處
置,順利興建及營運特殊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特依行政院核定之「全國
整體性特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處理中心,指依「全國整體性特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由
本署輔導設置之特殊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第二期設施。
三、為辦理地方建設獎勵金(以下簡稱建設獎勵金)及興建回饋設施補助金(
以下簡稱回饋補助金)事宜,本署應依本執行要點與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並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就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執行辦理管考。
四、建設獎勵金應依處理中心開發面積計算,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由
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回饋補助金應依處理中心主體工程費百分之五計算,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但各處理中心之回饋補助金總額以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五、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應用,應由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分配,但處理中心
所在周界之一定範圍之鄉(鎮、市、區)所受分配之比例,原則上不得低
於百分之七十。
處理中心所在周界之一定範圍橫跨二鄉(鎮、市、區)以上者,依各鄉(
鎮、市、區)人口比例及處理中心周界之一定範圍占各鄉(鎮、市、區)
土地面積比例分配。
處理中心周界之一定範圍及前項分配權重,於本署與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簽訂之行政契約訂之。
六、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使用範圍如下:
(一)環境美化及環境衛生事項。
(二)公園、運動設施、休閒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興建及管理維護改善事項
。
(三)健康醫療保健及公害監督事項。
(四)環保設施觀摩及環保教育推廣事項。
(五)生活品質改善事項。
(六)其他環境保護事項。
七、回饋設施竣工後,本署應要求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竣
工報告及工程決算書各一份送本署備查。
八、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撥付,應依處理中心推動及興建進度分期為之
。核撥方式依本署與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之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九、如因抗爭事件致處理中心無法繼續興建或營運時,本署應停止建設獎勵金
及回饋補助金之撥付,並要求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停止
支用,俟協調恢復處理中心繼續興建或營運後,始得繼續撥付與支用。
前項情形,如經協調仍無法進行處理中心之興建或營運,本署應終止行政
契約,並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結算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餘額,
將賸餘款繳回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