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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特殊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地方建設獎勵金與興建回饋設施補助金申請支出及運用管理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產策字第113003126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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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積極推動特殊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處
    置,順利興建及營運特殊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特依行政院核定之「全國
    整體性特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處理中心,指依「全國整體性特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由
    本署輔導設置之特殊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第二期設施。
三、為辦理地方建設獎勵金(以下簡稱建設獎勵金)及興建回饋設施補助金(
    以下簡稱回饋補助金)事宜,本署應依本執行要點與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並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就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執行辦理管考。
四、建設獎勵金應依處理中心開發面積計算,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由
    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回饋補助金應依處理中心主體工程費百分之五計算,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但各處理中心之回饋補助金總額以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五、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應用,應由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分配,但處理中心
    所在周界之一定範圍之鄉(鎮、市、區)所受分配之比例,原則上不得低
    於百分之七十。
    處理中心所在周界之一定範圍橫跨二鄉(鎮、市、區)以上者,依各鄉(
    鎮、市、區)人口比例及處理中心周界之一定範圍占各鄉(鎮、市、區)
    土地面積比例分配。
    處理中心周界之一定範圍及前項分配權重,於本署與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簽訂之行政契約訂之。
六、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使用範圍如下:
    (一)環境美化及環境衛生事項。
    (二)公園、運動設施、休閒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興建及管理維護改善事項
        。
    (三)健康醫療保健及公害監督事項。
    (四)環保設施觀摩及環保教育推廣事項。
    (五)生活品質改善事項。
    (六)其他環境保護事項。
七、回饋設施竣工後,本署應要求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竣
    工報告及工程決算書各一份送本署備查。
八、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之撥付,應依處理中心推動及興建進度分期為之
    。核撥方式依本署與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之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九、如因抗爭事件致處理中心無法繼續興建或營運時,本署應停止建設獎勵金
    及回饋補助金之撥付,並要求處理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停止
    支用,俟協調恢復處理中心繼續興建或營運後,始得繼續撥付與支用。
    前項情形,如經協調仍無法進行處理中心之興建或營運,本署應終止行政
    契約,並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結算建設獎勵金及回饋補助金餘額,
    將賸餘款繳回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