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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組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70242923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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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組織:
(一)評鑑委員會由經濟部負責成立召集。
(二)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兼任評鑑委員,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兼任,另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1、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及研究機構之學者專家,計十二人至十四人。
2、實際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與電子遊戲場業有關產業之非營利性相關團體代表,計八人至十人。
(三)委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任務:
(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
(二)針對電子遊戲機評鑑分類。
四、會議之召開:
(一)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至二次,以召集人為主席,如遇申請案件過多或緊急需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評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