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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3 12:32

「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諮議會設置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布機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布日期: 114.01.09
發布字號: 經標標準字第11420000300號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 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諮議會設置要點
容:
一、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草案之
    編擬與推廣工作之需要,設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諮議會(以下簡
    稱本諮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諮議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制定及推廣之策略建議事項。
    (二)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制定優先順序及發展時程之建
        議事項。
    (三)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各工作組間之分工協調事項。
    (四)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有關人才培訓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事項。
    (六)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之推動事項。
三、本諮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本局局長就本諮議會委員遴聘兼任。
四、本諮議會置委員二十人以下,視議題需求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各工作組召集單位代表。
    (二)產、官、學、研及使用者組織等相關專業單位代表。
    (三)其他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相關專家學者。
五、本諮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聘期一年,但中途得解聘之。
六、本諮議會由主任委員視工作需要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諮議會設秘書處綜理本諮議會秘書工作,秘書處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
    書各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
八、本諮議會得設立各專業工作組,就其專業領域進行相關國家標準之草案建
    議稿編擬與推動事項,各工作組之召集單位由本諮議會遴選之。
九、本諮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時得由本局酌支出席費、旅運費。
十、本諮議會參與相關國際標準活動時,得以「中華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
    標準諮議會(Taipei EC/EDI Committee)」之名稱為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