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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增列 CCC4403.11.00.20-8 「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原木,不論是否去皮、去邊材或粗鋸角材,經油漆、染色劑、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者」等 14 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出規定代號「441」 或「456」 ;另輸出該等貨品免向本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出許可證,逕依上述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10460491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附件 限制輸出貨品表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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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本部查無相關資料
2.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10460491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 111 年 12 月 1 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35020036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