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3 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財字第 1110900270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2 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財字第 1130900021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融資
服務平台第二類至第四類使用單位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
3.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6 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財字第 113090017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6 點之附件一、附件二;並自 113 年 1 月 22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