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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地礦字第113591000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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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8 日經濟部經地字第 1100460260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附表 1、第 4 條所列屬「經濟部中央地質
  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地質調
  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
2.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0 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 112590502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4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3.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0 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 113591000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