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24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一財字第 0980103064 號函
訂定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22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一財字第 1000100613 號函
修正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6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一財字第 1080012637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催收款項及債
權憑證作業程序)
4.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4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一財字第 1100005968 號函
修正第 3 點及第 4 點附表三、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8 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發財字第 1130107822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
分處債權管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