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字第110046064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9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00462824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1046253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10、12、14、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5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40461054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4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6046023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4、6、7、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9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7046001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9、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8046060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1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8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7046052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10、11、12、1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1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64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