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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一般性海堤之使用行為保證金收取及退還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24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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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6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7202087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4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8202070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2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0202158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2602024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5、6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