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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地礦人字第113185025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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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經濟部礦務局礦局人字第 09500160600 號函
  訂定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8  日經濟部礦務局礦局人字第 10100131570 號函
  修正第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0 日經濟部礦務局礦局人字第 10500432690 號函
  修正第 1、3~5、9、10、14、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經濟部礦務局礦局人字第 10900432920 號函
  修正第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1 日經濟部礦務局礦局人字第 11200011340 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 2、8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礦務局性騷擾防治
  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要點)
6.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人字第 11218500150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19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礦務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
  理要點)
7.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4 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人字第 11318502550 號函
  修正全文 2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