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地礦人字第11218500151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經地人字第 09500046210 號函
  訂定全文 19 點
2.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5  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經地人字第 10100069580 號函
  修正第 15 點條文
3.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經地人字第 10508602100 號函
  修正全文 19 點
4.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經地人字第 11100117460 號函
  修正修正名稱及第 2、5、8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要點)
5.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6 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經地人字第 11200036350 號函
  增訂第 20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人字第 11218500151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