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3202111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6202131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5、6、11~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6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82021985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
川及水庫疏濬土石無償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23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3600034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13 點及第 6 點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