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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企字第113548004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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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32039040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5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62000038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2、3、7、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花東地區永
 續發展基金搭配政府其他資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企業實施要點 )
3.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82000168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與
 政府其他資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企業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4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11201023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8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13548004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