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32039040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5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62000038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2、3、7、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花東地區永
續發展基金搭配政府其他資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企業實施要點 )
3.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82000168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與
政府其他資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企業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4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11201023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8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13548004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