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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1046002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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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2046071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3046065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58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點及第 4 點附件一、第 10 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23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41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59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2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104600200 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