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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源字第110151230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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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115023920 號函
  訂定全文 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115162590 號函
  修正第 5、12、18 點及第 6 點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6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215166680 號函
  修正第 1~13、16、17 點及第 6 點之附表一、第 12 點之附表二;並自即
  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315141320 號函
  修正第 2~5、7、9、10、13、16、17 點及第 6 點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6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415116410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22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
  畫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
6.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515031240 號函
  修正第 21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515113350 號函
  修正第 3、4、10、11、13~15、17、22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9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615026990 號函
  修正第 3、5、6、9、10、14 點及第 11 點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2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715075611 號函
  修正第 9、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6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815016081 號函
    修正第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0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0815107650 號函
    修正第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7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源字第 11015123010 號函
    修正第 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