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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24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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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6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02001119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5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12000996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 101 年 10 月 1 日生效(原名稱:隨時查驗
  作業程序)
3.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22001405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 點及第 4 點之表 RI-05-1、表 RI-05-2;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7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32000847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作業
  程序)
5.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6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7200045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 點及部分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5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10200000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點之表 RI-01-2、表 RI-02;並自 110 年 2 月 1 日生效
7.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2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 113300024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點之表 RI-04-1、表 RI-07、第 3 點之表 RI-06、表 RI-08、第 4
  點之表 RI-05-1、表 RI-05-2、表 RI-09、第 5 點之表 RI-10;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