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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中字第103046013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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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099046069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3400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7、8、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1046058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5條第10款
  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管轄
4.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20460683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附件
5.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304601350號令修正發布第 5、7、8、
  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