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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53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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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90460649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後 3 個月施行
2.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0046072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1、12 條條文及第 10 條附表二;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3.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3 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00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4、6~8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10 條條文之
  附表二;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  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6046053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1、12 條條文;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5.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8 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51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0、12 條條文;並自 1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6.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4 日經濟部經產字第 113510053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1、12 條條文;並自 113 年 6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