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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4003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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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6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90460481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6 條第 3 項、第 7 條序文、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
  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 、第 12 條第 1 項、
  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序文、第 18 條序文、第 19 條、第 20 條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
  署」管轄
2.中華民國 112 年11 月 14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33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