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1007445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3  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098020856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9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3  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09802085685 號令發布
  定自 98 年 6 月 30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0024308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7 條條文;並定自 100 年 11 月 10 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3007117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9、16、18 條條文;增訂第 5-1、13-1 條條文;並自 103
  年 12 月 10 日施行
4.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110074454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原名稱:大陸地
  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1102432920 號令發布
  定自 111 年 11 月 18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