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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251038190號;台財稅字第112046744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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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29 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7000479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6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9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7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中華
  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60197756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3、4、5、6、7、10、12、13、14、15、16 條條文;除第 6
  、7 條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30 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104603230 號令、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10465098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 120 年 12 月 31 日止(原名稱
  :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4.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經濟部經產字第 11251038190  號令、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20467442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12 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至 120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