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會字第 0950104253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勞字第 1040102191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4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勞字第 105010338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9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環字第 110010318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7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勞字第 1100104455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23 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環安字第 1130101415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對民
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