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40600027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
2.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5060047
51 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
3.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60600239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點(原名稱:經濟部水利署國家賠償事件
處理及員工因公涉訟法律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9060072
11 號函修正第 3 點;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2060381
60 號函修正第 3 點;並自102年4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