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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地礦字第113591105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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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7  日經濟部經礦字第 0950278102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7 日經濟部經務字第 099046059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7  日經濟部經務字第 1010460708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4 日經濟部經務字第 103046017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經濟部經務字第 1090460251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5 條附件 2 所列屬「經濟部礦業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
6.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4 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 113591105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10、13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