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50350391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6046017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70460465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8046051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6 條第 2 款所列由「行政院主計處局長」擔任之委員,自101年
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擔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公
告第 6 條第 1 款、第 4 款、第 8 條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
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公
告第 6 條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3月26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5.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404601810 號令
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