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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7046015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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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40460541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50460686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7046012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修正規定自97年1月1日
  施行           
4.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00460119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00460192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3  條條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
6.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40460051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
7.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5046066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8.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7046015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 條條文;第3條自107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自發布日施行